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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财经大学附属实验中学办学章程

西南财经大学附属实验中学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依法治校,促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保障学校有序科学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和《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西南财经大学附属实验中学,英文表述为: The Experimental Middle School Affiliated with Southwestern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简称为西财附中,字母表述为:XCFZ;办学地址为:成都市温江区天府锦绣大道北段555号;邮政编码为:611130;官方网址为:./  

第三条  学校于2020年由成都市温江区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实施三年初中义务教育,设计规模36个班,依据温江区教育局划定的学区,面向社会接收户籍在本学区内的应届小学毕业生。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  办学理念:自信地站在舞台中央。以学生的发展为中心,成就学生的同时成就家长、教师和学校。

第六条  办学目标:形象和品质一流的家园型、研究型和智慧型学习乐园。

第七条  培养目标:具有中国灵魂、世界眼光、深厚学识创新精神自主自强自信豁达有为少年。

第八条  文化主题:经纬文化。经己纬人,做最好的自己,自信地站在舞台中央。强调立志、奋斗和有为,包含战略、经营、经典、博大、包容、有为六个要素

第九条  办学策略:守正创新,多元发展。



第十条  学校校训:通人生之经,达生命之纬。即学会经营自己,做最好的自己。


 

第十一条  校徽及标识:

第十二条  纪念日    91

 

第三章  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

第十三条  学校采用扁平化、条块型、分布式治理结构和闭环式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  扁平化。学校设立校长办公会、党组织会和校务委员会等决策机构以及学术指导委员会(含学监)、校友会等指导咨询机构;设立中心、学术委员会、年级发展组和学科发展组等执行服务机构;设立教职工(代表)会、家委会、膳食委员会、团委、少年先锋队(少工委)、学生会等民主管理监督机构。

第十五条  条块型。学校分德育和教学两条主线,融合师生家长社会各方力量,充分发挥各机构功能,构建网络化运行结构,促进学生健康和谐可持续发展不断提升学校办学品质。

第十六条  分布式。学校提倡专业的事专业的人做,通过明确各管理主体的责权利,最大限度地发挥每个岗位的领导作用,构建民主和谐独立自主的权限架构。各岗位按照岗位职责,根据上级要求的任务导向、本级追求的目标导向和师生需求的问题导向开展工作,每个岗位的负责人应是该负责领域的最高责任人和权威人,即使行政职务高于该岗位的管理者,在这一领域也应当听取其意见,在不存在明显问题的情况下,支持其管理,接受其领导。

第十七条  闭环式。学校采用决策、执行与监督的大闭环机制,同时,学校开展各种教育教学活动、项目建设实施小闭环管理,即要有明确的目标、科学的措施、卓越的标准、严格的时限、清晰的责任人、明晰的检查评价人,做到有目标,有计划,有标准,有落实,有检查,有评价,有反馈。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两自一包体制改革,实行校务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重大事项通过校长办公会、党组织会或校务委员会进行决策,必要时听取教职工(代表)、党内外群众意见,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绩效工资分配、职务聘任、考核、奖惩制度需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九条  校长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1.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法令,认真执行上级党委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决定,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明确学校发展定位和办学目标,提炼学校办学理念,制定学校事业发展战略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办出学校特色。

3.全面领导学校的教育、教学和人事、财务、总务、校产等行政工作,对学校的重大工作和重大改革措施负责决策,并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4.坚持文化育人、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原则坚持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结合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坚持学校的工作以教学为主遵循教育规律组织教学,提高办学效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5.在岗位数量总控范围内,根据学校工作需要,按照精干高效原则,负责校内机构设置,负责人员聘任、调配、管理、考核等工作,根据教职工绩效进行奖惩。

6.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政治业务素质、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热情。

7.坚持民主集中原则,尊重教职工主人翁地位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密切联系教职工,关心关爱教职工,团结、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

8.以德立校,依法治校,处事公正,不断优化内部管理和调适外部环境。

第二十条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主持,校长和副校长参与,学期中三重一大事项在征询党组织意见后进行决策,或与党组织联席决策,必要时通过政扩大会决策。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把关学校三重一大,把牢学校发展方向,保障国家教育方针在学校的贯彻落实。学校党组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条例开展党的建设工作,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上级党委的决议在本校有序实效极致特色落实。强化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和纪律建设,领导和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少年先锋队、学生会、家委会、膳食委员会等组织的作用,充分发挥团结的力量,最大限度形成教育合力。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由校长、党组织书记、副校长、工会主席、党组织委员、纪检监察员、中心主任代表、年级发展组和学科发展组负责人代表、工会代表、教代会代表、社区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组成的校务委员会。每学期召开一次校务会议,审议和讨论学校办学理念、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总结、招生计划、重大教育教学改革、内部重要管理制度、内部重要收入分配、重大基建项目、重要设施设备采购及管理、对外合作办学、校务公开等学校重大问题。校长根据上级要求和学校实际,与党组织负责人商议后提出总体思路和实施方案,听取教职工(代表)意见后主持会议讨论并决策和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术指导委员会(含学监)和校友会,对学校的文化建设、队伍建设、课程课堂、教育科研、教育质量、对外交流等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四条  各中心和年级、学科发展组互为协作关系,相互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置课程发展中心、学生发展中心、改革发展中心、信息技术发展中心、校务管理服务中心等内设管理机构,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课程发展中心主要负责教学课程开发、实施、评价、教师队伍专业发展、招生、学籍管理等。学生发展中心主要负责学校安全(含门卫、医务、保险)、班级与班主任队伍建设、德育常规和德育主题课程、艺体活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资助、卫生、共青团、少年先锋队、学生会、社团、家委会、膳食委员会、家庭教育、家长学校等的规划与实施。改革发展中心主要负责学校改革发展规划、计划总结,学校文化、教育科研、课程社团、特色项目的策划和实施指导评价,队伍评聘、思想道德、管理制度、党建、廉政监察、工会教代会、文书、档案、印章、会务、报刊杂志、外联、外宣、校务公开、年度督导、学校大事记等的统筹管理。信息技术发展中心主要负责数字化校园建设、功能室建设、信息化教育教学、信息保障等工作。校务管理服务中心主要负责学校基建、财务、采购、资产、伙食团、环境建设等后勤服务保障。各中心各司其职,分工合作,不断提高管理效能,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完成。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由改革发展中心负责,相关中心干事和骨干教师组成的学术委员会,主要负责学校课程课堂、队伍培训、课题研究、社团建设的规划制定和指导,特色课程项目活动策划、发布、申报、审批、过程管理与考核认定,学术(科研、参赛等)获奖认定等。

第二十七条  学校成立由学术指导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课程发展中心和学生发展中心指导,年级负责人、中心主任代表、年级学科发展组和班主任代表、学生和家长代表组成的年级发展组,审议讨论本年级学生、家长、教师、课程、课堂、质量、文化等的重要发展工作,由年级负责人决策,涉及财务、重大教育教学改革、基建和对外交流等重要事项上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成立由课程发展中心和学术委员会指导,学科负责人、年级学科发展组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科发展组,审议讨论本学科课程开发、学科课堂教学、学科教师专业发展、学科质量发展、学科文化建设等的重要发展工作,由学科负责人决策,涉及财务、重大教育教学改革、基建和对外交流等重要事项上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三级家长委员会和膳食委员会,促进家校沟通互助,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与学生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团委、少年先锋队(少工委)、学生会等学生组织,按相应章程运行,充分开展自主管理、民主管理和评议监督。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务公开制度。依法依规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依法应当公开的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水平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制度,制定各项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食品、传染病、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学校与律师事务所签订聘用合同,聘请律师作为学校法律顾问。为学校的合同行为、重大决策等非诉讼性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就涉及学校的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经学校指派,以学校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代理诉讼,反映实情并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六条  校长通过学术委员会对课程进行规划,通过课程发展中心、学生发展中心、年级和学科发展组进行实施,明确教育教学的价值追求和基本原则。

第三十七条  学校立足经纬文化建设,构建三色两翼”经纬课程。通过国家课程校本化实施,实现五育并举,打牢学生底色;通过校本课程开设,培养学生特长,发展学生本色,成就一专多能;通过特色课程实施,塑造附中学子特质。在三色两翼”经纬课程实施中贯彻经纬文化六要素,培养三色三自经纬学子。

第三十八条  学校提倡将教育教学工作课程化、项目化和活动化,明确目标,扎实过程,进行闭环管理,实行文化育人、教书育人、活动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达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目的。

第三十九条  学校注重过程培训和管理,强化项目研究,用评价为导向促进各项任务的教育价值最大化。

第四十条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进行教学。

第四十一条  教学中立足本学科核心知识、核心能力、核心思想、核心方法,有机融合学科间通用的核心习惯、核心品质和体育美育劳育及学科交叉知识教育提倡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采用自学、合学、群学思辨课堂基本式,鼓励符合教师风格和学生实际,体现家长味、学者味工匠味和活力、实力、魅力的百花齐放的拓展式教学。

第四十二条  学校坚持利用现代教育技术优化课堂教学方式,提升课堂教学效益。

第四十三条  学校推行导优辅差制度,实施因材施教,鼓励分层辅导,努力实现不同层面的学生都得到发展。

第四十四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四十五条  学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加强与世界各地区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开展国际理解课程的教学活动。面向世界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

 第四十六条  学校实行面向全体,德智体美劳底色本色特色全面发展,入校到出校全流程,学习运动就餐休息家庭社会全方位,教师职工家长全员的培养思路,鼓励具有一技之长的家长、社区社会等热心人士参与学校课程建设。

 第四十七条  学校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开展项目式研究、实践性探究活动。鼓励有兴趣特长的同学组成社团开展有益的公益活动。

第五章    

 第四十八条  学校实施初中阶段义务教育,按温江区学区划分免试入学,实行秋季始业,凡按相关政策入学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实行学籍管理,依法办理升学、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

第四十九条  学校开展综合素质考评,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对修完学业且综合素质、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五十条  学校坚持五育并举,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均表现突出或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十一条  学校逐步完善学生代表大会制度,探索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议事规则与运行机制,推进学生自主管理、民主管理和评议监督。

第五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险。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积极开展救助。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资助救济制度,极力帮助受困学生。

第五十四条  学校聘请心理健康教师,建立心理健康咨询室,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团体个体心理辅导。

第五十五条  学校逐步完善家长学校建设,密切家校沟通,与家长进行互助协作,提倡开展家风家训等有益家庭教育。

第五十六条  学校成立校内学生申诉调解处理机构,明确申诉调解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第五十七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1.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全面个性发展。

2.尊重学生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3.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4.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5.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注重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

第五十八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2.进行自主管理,建立社团,开展有益活动等。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九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2.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努力达到学习目标。

4.承担在学生自主管理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5.爱护公物及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六十条  学校实行教师自聘、管理自主、经费包干的两自一包政策。

第六十一条  学校根据上级部门核定岗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师,择优录用。

第六十二条  学校校长和副校长由教育局任命,学校内部实行两竞聘一双选的竞争上岗机制管理服务人员实行竞聘上岗,非管理人员与管理人员之间实行双选,空缺岗位和工作量不足人员原则上进行统筹安排。在竞聘上岗过程中充分尊重执行团队相关负责人的意见。

第六十三条  学校实行岗位管理,定岗定责定运行机制和考核标准,实行多元化考核评价。按照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原则建立工资(绩效)考核评价方案和分配办法,激发教师全面育人的积极性。其中校长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由学校考核发放,奖励性绩效由上级进行考核发放。同时,学校按照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保障教职工保险、福利待遇。

第六十四条  学校视教师为学生成长和学校发展的第一动力源,通过专题培训、过程管理、校本研修、课题研究、学术研讨、考察交流、进修学习、专家指导、项目锻炼、评价导向等多种方式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六十五条  学校鼓励教师根据学科特点和个人特长开展丰富多彩的项目、活动。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七条  学校成立职称评审与职务岗位聘用小组,畅通教职工职称评审、职务岗位聘用通道,同时建立“能上能下”机制。

第六十八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职称评聘、奖惩等的主要依据,畅通“能进能出”通道。其中师德表现作为考核、职务评聘、培训学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六十九条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聘用(劳动)合同有关约定,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不良影响、绩效水平过低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七十条  学校通过教职工(代表)会议、校务公开等方式充分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民主管理权和监督权。按照相关政策对教职工进行关心关怀,对困难教职工进行帮助。

第七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学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教师绩效工资争议仲裁小组,就教职工与学校间的工资(绩效)分配进行调解和仲裁;通过畅通问题反馈渠道,教职工可以表达心中不解,提出个人意见。

第七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依法申诉权。

6.参加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7.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第七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达成教育教学工作目标。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积极学习,充分思考,主动作为,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道德修养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争做具有家长味、学者味工匠味和活力、实力、魅力“三味三力”经纬名师。

7.以德立学、依法治学、处事公正、严格律己,积极维护个人、团队和学校形象,主动参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保守学校师生秘密。

第七章  学校资产

第七十四条  学校为全额财政拨款单位。

第七十五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七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学校加强对体育场地和设施、图书室、实验室、劳技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七十七条  学校按规定开展体育场所定期向社区开放,为周边居民提供健身便利。

第七十八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七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照相关规定实行民主管理、财务公开和校长审批。

第八十条  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十二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十三条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八章    

第八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部门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部门政策为准。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经党组织联席会(或校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由校长签发请示件,经教育局核准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校长办公会或党组织会或校务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教代会)代表提出,由校长主持修改并提交修改后的章程文本,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三分之二的代表通过并形成决议,再经党组织联席会(或校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由校长签发请示件,经教育局核准并重新发布后生效。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